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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日星期二

[文] 請讓路予救護車




左右大局- 李慧玲

讓路


沙頭角車禍。在一條雙程單行道路上,趕往救人的救護車越過雙白線爬頭,但前面的專線小巴右轉,救護車和專線小巴相撞,救護車衝上行人路,將一名途人撞至重傷。這名途人後來死亡。

警方在出事後,馬上拘捕了肇事的救護車司機。

人命傷亡是大事,但這宗意外真的應該歸究救護車司機嗎?根據法例,救護車為趕往救人,可以不遵守一般交通規則,例如爬頭、衝紅燈,甚至越過雙白線,但前提是在安全情況下。香港過去先後有兩宗救護車司機被控危機駕駛,但都是在意外發生之後一段時間,經過調查,發覺司機當時判斷有問題(即當時情況不夠安全),才被檢控。而這兩宗事故最後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,改判不小心駕駛。

意外發生後馬上拘捕肇事救護車司機,今次是第一次。換言之,警方只是按現場環境:救護車撞倒途人,馬上作出判斷。沒有調查。這公平嗎?

從表面看,如果當時專線小巴右轉,意味對頭線沒有車,救護車司機在對頭線沒有車的情況下,越過雙白線,應該符合安全啊!我也聽聞,肇事救護員口供稱,事發時專線小巴右轉前沒有打右燈。如果證明屬實,有問題的可不是救護車司機!

更核心問題是:香港人向救護車讓路的意識有幾高?足夠嗎?去年,英國有一個法官這樣訓斥阻礙救護車的犯人:你應該想一想後果,如果這輛救護車正趕往救援你的至愛,你會怎樣呢?

Source: am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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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讀:
【片】讓路予緊急車輛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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